陕发改办复〔2017〕97号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推进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建议》(〔2017〕第4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态保护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首个专门文件,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指导重点领域补偿、重要区域补偿和地区间补偿的指导性文件。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就落实《意见》相关批办要求,我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并已正式上报省政府。根据《意见》要求和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实际,我省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组织领导五部分,就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作了总体安排。同时突出了四方面考虑:一是逐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落实部署国家层面相关制度,细化了一些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推进县市“多规合一”、加强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等内容;二是持续扩大生态补偿覆盖面,提出了矿区补偿、扩大公益林补偿范围、鼓励减用化肥农药和使用高效施药机械等内容,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应着重探索的具体区域;三是不断增加生态保护补偿投入,提出大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整合省级财政层面现有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以及相关金融措施;四是积极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提出要会同有关省区开展黄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争取开展国家退耕还湿、自然资源管理改革、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及省级耕地轮作休耕等试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我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尽快出台,统筹推进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及时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跟踪分析,待条件成熟时配合推动我省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