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形势下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工作的需要,推进税务工作信息化、现代化建设,解决税务业务用房标准规范不统一、责权划分不清晰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行业建设标准,提出以下试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县地税系统业务用房范围和标准
我省市、县级地方税务系统目前急需满足业务用房的基本需要。业务用房主要包括面向社会和纳税人服务的:征收服务大厅、信息化用房、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室、装备库房(含服装)、电教(视频)和相关配套用房。
上述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征收服务大厅:
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 不超过10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5000户 不超过5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 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信息化用房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3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票证(包括税票、普通发票等)库房: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80平方米
(四)纳税人资料(档案)室: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五)装备库房(含服装):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5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30平方米
(六)电教(视频)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3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200平方米
(七)相关配套用房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5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200平方米
各类用房使用系数按照0.65-0.75测算。
各地方在测算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业务量、气候和实际情况,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二、规范各类用房建设程序及标准
(一)建设程序
陕发改投资[2008]523号(《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长效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于省以下垂直管理管理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建设问题作了一般性规定,由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存在公用经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由当地财政解决的情况,明确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办公和业务用房应按规定标准由所在地政府提供,不足部分在存量房产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提供和调剂并且符合陕办发[2007]10号文件要求和《陕西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条件的项目,市、县级地税局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履行以下程序:
1.市级地税局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
2.县级地税局的基建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我省地方税务局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和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有关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业务和办公用房建设应本着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的原则,注重使用功能和经济适用性,满足业务、办公和信息化建设等基本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和调整现有办公和业务楼存量资源,在存量用房资源内,首先满足业务和信息化建设需求。
(二)对于确实无法调剂确需新建的,应尽量考虑将地方税务局机关、直属征收、办税服务等部门集中整合、联合建设。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建办公和业务用房建设规模,结合地方和行业发展规划对拟建项目认真把关;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当地政府财力状况及所在地建设水平,严格按照批复标准优化设计,基本达到办公、业务用房和信息化等相关标准。严禁相互攀比、贪大求洋、豪华装修,坚决禁止建设“标志性工程”、“形象工程”。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要严格按陕发改投资[2008]523号文件规定,做好新建办公楼和业务用房项目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级投资主管和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和地方税务部门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地方税务 系统 用房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