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41个县公安消防队站建设规划的批复
省消防总队:
你总队陕公消字〔2009〕319号文收悉。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精神,为了解决我省41个县消防队站建设问题,经研究,同意分两年建设陇县、千阳等41个县消防队站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时间、省级补助投资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县级消防队站建设由县级政府负责。为了缓解县级财政压力,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按照规划表所列数额对陇县、千阳等41个消防队站建设予以补助,各市政府与省上补助投资等比例配套,其余投资由各县负责。项目最终建设规模以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规划建设、土地和环保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消防队站建设提供相应保障,争取在2010年底以前,实现我省消防队站全覆盖。各项建设取费按照军队建设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要求进行建设管理。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消防总队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省消防总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我委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消防站 规划 批复
抄送:各有关市发改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7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