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5-00265
发文字号: 陕发改新能源〔2015〕359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5-04-02 15:51:39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5-04-02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神木、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包括新增备案项目清单和往年结转的在建项目。我委前期已结合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导向及省内产业发展现状,从各地摸底报送的新增备案项目中,初步确定了151万千瓦规模备选项目。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以备选项目为基础,认真梳理比选,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逐级报送我委备案,形成2015年新增备案项目清单。对结转的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预计并网时间,以及组件、逆变器采购厂家信息等。

  备案申请和在建项目信息于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稳步推进项目建设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形成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前,要主动与备选项目业主沟通,筛选出投资能力强、技术管理水平高、前期手续齐备、能按时并网、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进入新增备案项目清单。对往年结转的在建项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未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尽快开工建设。对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已开工但未按照备案文件要求建设,以及不能按要求并网的项目要及时清理,不得列入实施方案。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实施方案时,要同时上报进入本地区新增备案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我委将根据备案申请确定2015年新增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光伏企业的备案申请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申请备案的项目业主应是省内注册的项目公司;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应明确体现自身发展与陕西光伏产业发展的契合点,充分考虑项目建设中并网、土地、林地手续、融资、配套工程建设等实际问题;备案申请文件必须附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深度)、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名称等基本信息、市级电网公司出具的具备接入能力的函、标注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项目占地范围、拐点准确坐标及拟接入变电站位置;项目业主必须书面承诺无条件执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要求。

  (三)对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是否符合并网条件,不应附带其他前置条件,并及时出具项目并网意见。

  (四)项目能否按时并网是国家考核我省年度计划是否完成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各地下一年度的建设指标分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促进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三、建立项目调整退出机制

  (一)实施方案内新增项目备案后,若3个月内未落实开工条件和取得并网批复,或今年11月底前未并网,则自动退出2015年新增备案项目清单,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

  (二) 实施方案内在建项目,若今年10月底前未并网,自动退出2015年年度实施方案,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

  (三)未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完成可研和电力系统接入方案编制工作,取得土地部门的供地意见,提供市级电网公司出具的具备接入能力的函,并通过有权限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备案请示及维稳意见,省发改委可受理备案。项目并网后,若实施方案内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并网,可依次等量替代,或优先进入下一年度国家计划。

  (四)陕南和西安的并网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占用林地、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和不弃光的前提下,暂不纳入指标管理,但应审慎推进此类项目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联系人:王壬       电话:029-87292433 

  邮  箱:wangren110@126.com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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