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9-00223
发文字号: 陕发改物价〔2019〕549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9-05-24 12:02:13
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9-05-24
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科技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利用降低省内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0.5个百分点和适当压减电网企业利润所形成的降价空间降低榆林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3.17分,调整后的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峰谷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本次电价调整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户可按规定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4分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以上价格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电价调整政策红利及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予以截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3.2017-2019年榆林电网输配电价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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