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9-00272
发文字号: 陕发改价格〔2019〕1051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9-09-05 17:32:41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价格处 发布时间:2019-09-05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义、内涵做了明确界定,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简化收费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我省城镇燃气安装收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指导燃气工程安装企业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取消不合理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摸清当地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等情况,对超出《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合理收费,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指导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自主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减轻用户负担,主动开展价格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守工程质量标准,严禁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监督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做好收费公示,保障用户对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