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9-00309
发文字号: 陕发改价格〔2019〕1452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9-11-21 14:51:47
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价格处
发布时间:2019-11-21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改革创新发展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086号)要求,现就调整和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管理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仅限定为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其他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按照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为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除部分收费标准降低外,其他的收费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25号)文件,以及《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94号)第一项等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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