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6-00271
发文字号: 陕发改高技〔2016〕1090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6-09-01 10:11:25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6-09-01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基地),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组织单位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请各组织单位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和备案工作(暂不需提供落实环评、节能、土地等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项目同一法人单位选择其中1个实验室方向进行申报,同一组织单位对同一实验室方向,择优选择1个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各地市(区)发展改革委等项目组织部门应书面承诺予以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申报单位应证明资金来源,以保障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费用,促进相关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为构建创新网络,申报单位需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以上大数据、“互联网+”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四、项目申报方案需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实质性联合共建(联合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建设内容和地点应相对集中,鼓励工程实验室建立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基地,优先支持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效应平台建设。
  五、该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原则上将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原则上支持本领域排名第一的单位),鼓励由企业牵头承担实验室相关建设任务,优先支持该批国家工程实验室承担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国家“互联网+”行动等相关任务和项目。  
  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附项目备案、资金、前期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七、各组织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对其真实性予以负责。
  八、请各组织单位于9月20日(星期二)前,将审查合格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四份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处(双面打印),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吴华丽      电  话:63913156
  邮  箱:231844271@qq.com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